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志隆
黃明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原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分別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