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白玉玲(即李宜囷之繼承人)

            李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白玉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應為九期。如對被告白玉玲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李亞倫給付之。
被告白玉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白玉玲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如對被告白玉玲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宜囷之遺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其中百分之十五由被告李亞倫給付之。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繼承人李宜囷於民國000年0月間邀同被告李亞倫為保證人,向原告申辦汽車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2日起至115年8月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3.99%計算。詎李宜囷至112年6月2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487,475元未付,原告自得請求李宜囷如數給付,及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9%計付之利息,並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嗣李宜囷於111年4月4日死亡,被告白玉玲為李宜囷之繼承人,故依法被告白玉玲應於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就李宜囷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又被告李亞倫為保證人,如對被告白玉玲於繼承李宜囷之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被告李亞倫應負清償之責。
  ㈡李宜囷於000年0月間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如持卡人連續2期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截至111年6月3日止,消費記帳尚餘79,760元未按期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李宜囷給付79,760元,及自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被告白玉玲為李宜囷之繼承人,故依法被告白玉玲應於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就李宜囷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㈢爰依消費借貸、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帳戶還款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白玉玲於繼承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白玉玲於繼承李宜囷之遺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李亞倫給付,及請求被告白玉玲於繼承李宜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