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林顯金
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