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邱富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垂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相對人垂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