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9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黃亞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司字第59號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