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林宗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朝冠科技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朝冠科技有限公司解散(開始清算程序),其性質屬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而相對人朝冠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