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聲 請 人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共 同
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相 對 人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主張依據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相對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而相對人所在地為彰化縣○○鄉○○村○○路00號,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至聲請人所提兩造簽訂之投資協議書之合意管轄約定,無從變更非訟事件法之管轄規定,聲請人據此主張本院就本件非訟事件有管轄權,並不可採。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