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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林顯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