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鄭金鴻
歐淑卿
非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周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