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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岦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偉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