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回鴻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回鴻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回鴻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查詢商工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非聲請狀所載之王聖雄,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