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義JOYCE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千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