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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應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民國112年8月16日聲請狀未有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