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國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北市政府建管處回復函文影本到院。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相對人建國華廈管理委員會為非法人團體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並提出其代表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