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芙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楷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逾一日給付總費用千分之五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逾一日給付總費用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請求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