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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崇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姵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究以陳姵君為相對人?抑以傑洛斯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以陳姵君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12日聲請狀提出之專案外包合約書,簽約人為傑洛斯有限公司,非陳姵君,故有釋明之必要)。若相對人為傑洛斯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第三人之傑洛斯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姵君」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12日聲請狀相對人姓名誤繕為「陳佩君」,應為「陳姵君」,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