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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雙方訂購遊覽車之合約書(因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25日聲請狀所提聲證1訂購書之甲方與乙方皆未臻明確,僅有封面載明「中聯」,未能釋明聲請人係向何人訂購?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所提聲證2系爭遊覽車回相對人原廠維修紀錄,客戶為「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非聲請人「中聯通運有限公司」,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與「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關係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更為「李連奎」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