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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向相對人訂購遊覽車(下稱系爭車輛),因聲請人使用後即產生重大故障,聲請人要求相對人依限補正瑕疵,然相對人逾期未補正,聲請人行使契約解除權,請求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865萬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聲請狀提出之聲證1系爭車輛訂購書,雙方立約人皆未明確,雖提出聲證2系爭車輛回相對人原廠之維修紀錄,惟該維修單客戶為「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非聲請人「中聯通運有限公司」,本院於112年9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系爭車輛之證明文件,及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與「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關係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2年
  10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