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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鈞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劉熙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之法律依據。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