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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連帶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