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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賽特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柯玉潔、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柯遠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相對人賽特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更名為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上開補正事項業於112年12月11日裁定命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聲請人,惟迄未補正,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