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賴大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飲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閻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