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億通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司促字第三○三二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3日聲請對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2年3月8日裁定准許。嗣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具狀聲明異議主張與聲請人間並無任何交易,另聲請人於同年3月28日具狀更正相對人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是本院於112年3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另為適當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