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給雞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穎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亦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提出之「給雞窩企業網站專案外包合約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僅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逾法定利率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