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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清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洛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久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