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金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英泰
石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