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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和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西門希爾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相對人西門希爾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西門希爾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聲請
    人承攬西門希爾公司之111全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修申報
    檢查作業、111下半年度消防安全設備申報檢查作業及消防
    缺失改善工程,惟相對人未給付報酬,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西門希爾公司為法人,其為
    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
    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西門希爾公司之代表人何亞宸設籍
    於新北○○○○○○○○,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
    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