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犁寶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