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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熱鬧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海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熱鬧點科技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股東決議選任唯一股東蔡海遠為清算人
    ,是應以股東蔡海遠為相對人熱鬧點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