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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鄭怡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飲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閻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