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蕾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瑞君(兼翁順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淑琴(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翁瑞騏(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翁愷莉(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翁愷雯(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翁愷琦(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翁愷瑜(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簡淑琴、翁瑞君、翁瑞騏、翁愷莉、翁愷雯、翁愷琦、翁愷瑜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順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新蕾股份有限公司及翁瑞君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