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幻象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志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志聖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11年5月31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