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精實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精實文創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雖兩造之廣告委刊合約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應以相對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相對人精實文創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