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家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真(原名高敏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忠賢
一、債務人巨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