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遇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傳弘開發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玉蓮
鄭傳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參仟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