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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宇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黑洞計畫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相對人轉介聲請人與上禾策略行銷有限公司簽約並應支付轉介費用新臺幣85714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