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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克斯威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承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