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善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由於聲請人提出致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委託書所載支票號碼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委託書為致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請重新提出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且記載正確之委託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