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聯華交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JE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長豐報關有限公司?抑為王憶蘭?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PR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永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抑為王憶蘭?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