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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鄭國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中公司名稱記載錯誤,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公司名稱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