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並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四張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廖永吉?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