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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南怡君
代 理 人 謝人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辜仲瑩而非經理人南怡君,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