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浩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WN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浩宏工程有限公司?抑為林雅玲?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付款銀行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