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順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寓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銀行簽章處應由銀行重新蓋章)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為李宗霖?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