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群和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律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群和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張仁農而非吳律嬌,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