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國巨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琪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國巨全球有限公司?抑為陳珍琪?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表(不可缺漏金額及發票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