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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十二張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抑為張鴻遠?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