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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吉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係基於何法律關係簽發支票?(即兩造間係因何種原因事實簽發系爭支票?)。另系爭支票實際簽發日期為何?並均應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