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曾慶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
二、請陳明票號QA0000000之支票之發票人為何?究為「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施思」?抑為「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