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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宏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及發票人(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號碼、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並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表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有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